(二)年审程序。申请年检的网络创业培训导师,填写《网络创业导师年度考核表》(附件3),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申请人当年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各地区人社部门审核,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各地区人社部门留存,一份上报省人社厅。 (三)年审结果的认定。 网络创业导师年审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年检不合格: 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不遵守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 3.课堂上向学员传授与网络创业培训无关的内容; 4.同一时间在多所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挂职或授课,未遵守两名网络创业导师授课的原则; 5.培训期间,擅自允许由他人代替参加培训人员上课; 6.允许学员不上课,虚名上报; 7.通过调查学员50%反映授课质量不高。 第十一条 年审管理。各地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助省人社厅做好当地网络创业导师年审初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未及时上报年检材料者视为本年度年审不合格。省人社厅将按照各地区人社部门上报情况,审核网络创业导师年检材料,并根据年检情况对各地区适时进行抽查。 网络创业导师年审结果将作为该导师下年度能否承担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依据,没有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导师将取消网络创业培训授课资格,不得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工作。如有意愿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工作者,需重新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网络创业导师培训班或师资提高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各地区人社部门不得选派年审不合格的导师执行授课任务,否则视为培训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开班前1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经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网络创业培训。 第十三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组织人员参加网络创业培训班时,要按照网络创业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筛选学员,根据参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需求,做好创业培训需求分析,因人、因地、因时组织实施培训。 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指定,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培训导师做好教学工作,指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负责日常考勤及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和课程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统一使用省人社厅编制的网络创业培训教材。严格按照规定课时培训,在保证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可邀请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讲解创业政策,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教学时应采取全程录相,保留教学影像资料(光盘)备查。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每季度末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培训学员开业情况、经营状况、带动就业情况及教学影像资料(光盘)。 第十五条 网络创业培训班结束后,网络创业导师要按照标准整理本期培训班相关资料,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由班主任配合网络创业培训导师做好本期培训班的考评与档案移交工作,学员档案由专人统一负责管理,每期培训班的档案材料及全程教学资料(光盘)应妥善保管。留存档案资料依次为《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网络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5)、学员身份证复印件、网络创业培训教案、店铺规划书(附件6)、全程教学录像资料(光盘)。 培训班结业7日内,授课导师须填写《网络创业培训导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7),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对授课导师进行考核、评估,签审评估意见后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存档备案。 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培训资料报送、档案整理移交、学员信息反馈等情况,对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培训机构年检的重要资料。 第十六条 网络创业培训班结束后,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店铺规划书》等材料验收标准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由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编号、签发(以长春市为例,由长春市人社局直接负责发放的证书编号为长人社创培字2017xxxx号)。 第五章 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中列支。其中: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训人员必须是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网络创业培训人员,可向培训机构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网络创业培训补贴。网络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8)、《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除外,应出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证明材料及学生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9)、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第十八条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应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要在培训补贴资金到账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学员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项或扣减。 第十九条 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实行按季度申报。当地人社部门接到相关单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补贴标准等)在当地人社部门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或有举报经查实无异议的,所属地人社部门在资金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