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 (一)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广州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如下所得税优惠: 1、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属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 外商直接投资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成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区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由投资者申请,经市税务局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依照国务院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5、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有企业申请,经市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6、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